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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变化的主要内容

2018-7-11 15:43:00      点击: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于201871日实施,该标准将替代1983年的国家标准《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52-83)。今天,为大家介绍此次国家标准变化的主要内容,以及违反排放标准的处理措施,希望各船东、船舶管理公司和广大船员朋友能和我们一起行动,共同努力,共建美丽中国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与《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52-83)主要变化:

1按照控制排放污染物的属性,修改标准名称

GB 3552-83:标准名称为《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VS

GB 3552-2018:标准名称为《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2调整了标准适用范围

GB 3552-83: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籍船舶和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的外国籍船舶。

VS

GB 3552-2018: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船舶向环境水体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和船舶垃圾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为保障船舶安全或救护水上人员生命安全所必须的临时性排放行为。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内河和其他特殊保护区域内船舶污染物排放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关于禁止倾倒垃圾、禁止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污、防止船载货物溢流和渗漏等具体规定执行。

3含油污水的排放控制要求,按照水域和船舶类别进行细化

GB 3552-83: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油轮压舱水,洗舱水及船舶舱底污水)的含油量,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下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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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552-2018:船舶含油污水的排放控制要求按下表规定执行。

机器处所油污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下表执行,排放应在船舶航行中进行。

4船舶生活污水排放增加6项控制指标

增加了pH值、化学需氧量(CODcr)、总氯(总余氯)、总氮、氨氮和总磷等6项控制指标。

GB 3552-83:船舶排放的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下表规定。(单位:毫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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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552-2018

1.201871日起,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400总吨以下且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在不同水域船舶生活污水的排放控制分别按以下要求执行。

1)在内河和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内(含)的海域,船舶生活污水应采用下列方式之一进行处理,不得直接排入环境水体:

a)利用船载收集装置收集,排入接收设施;

b)利用船载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到“2.”中的规定要求后在航行中排放。

2)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海域,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下表规定执行。

2.在内河和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内(含)的海域,根据船舶类别和安装(含更换)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时间,利用船载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的船舶生活污水分别执行相应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1)在201211日以前安装(含更换)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向环境水体排放生活污水,其污染物排放控制按下表规定执行。

2)在201211日以后安装(含更换)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向环境水体排放生活污水,其污染物排放控制按下表规定执行,应执行客运船舶排放控制要求的船舶除外。

202111日及以后安装(含更换)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客运船舶,向内河排放生活污水,其污染物排放控制按下表规定执行。

3)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排放生活污水,并按规定对控制措施进行记录。

5新增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GB 3552-83: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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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552-2018:船舶在沿海排放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按下表规定执行。

在沿海的船舶按规定程序卸货,并按规定预洗、有效扫仓或通风后,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排放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a)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含)且水深不少于25米的海域排放;

b)在船舶航行中排放,自航船舶航速不低于7节,非自航船舶航速不低于4节;

c)在水线以下通过水下排放出口排放,排放速率不超过最大设计速率。

6调整船舶垃圾分类的规定 更新了船舶垃圾排放控制要求

GB 3552-83 垃圾分类,塑料制品、漂浮物、食品废弃物及其他垃圾(系指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瓷品及其类似废弃物)。

 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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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552-2018

✦ 垃圾分类:

✦ 控制要求:

内河禁止倾倒船舶垃圾,在允许排放垃圾的海域,根据船舶垃圾类别和海域性质,分别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

1)在任何海域,应将塑料废弃物、废弃食用油、生活废弃物、焚烧炉灰渣、废弃渔具和电子垃圾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

2)对于食品废弃物,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内(含)的海域,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至12海里(含)的海域,粉碎或磨碎至直径不大于25毫米后方可排放;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的海域可以排放。

3)对于货物残留物,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含)的海域,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的海域,不含危害海洋环境物质的货物残留物方可排放。

4)对于动物尸体,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含)的海域,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的海域可以排放。

5)在任何海域,对于货舱、甲板和外表面清洗水,其含有的清洁剂或添加剂不属于危害海洋环境物质的方可排放;其他操作废弃物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

6)在任何海域,对于不同类别船舶垃圾的混合垃圾的排放控制,应同时满足所含每一类船舶垃圾的排放控制要求。

7明确船舶机器处所油污水和生活污水的 污染物监测要求

GB 3552-83:《船舶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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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552-2018

1. 船舶机器处所油污水和生活污水的采样按JT/T409执行。

2. 采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的监测数据,作为判定排污行为达标与否的依据。

3. 船舶机器处所油污水和生活污水的污染物测定采用下表所列的方法标准。

违反《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会有什么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

    ......

    (三)船舶在内河水域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及其他混合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