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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船配备破损稳性仪的强制性要求

2018-8-7 11:28:39      点击:

     环保会MEPC.248(66)决议于2014.04.04日通过,并于2016.01.01生效,此为关于油船稳性仪强制性配备要求的MARPOL附则I的修正案。

     按要求,所有油船应配备能进行完整和破损稳性要求的符合性验证,并经主管机关参照经修正的《稳性仪认可指南》和《液货船破损稳性要求验证指南》的性能标准认可的稳性仪。

具体要求如下:

1.   2016年11日以前建造的油船应在201611日或以后但不迟于202111日的船舶初次计划的换证检验时符合要求;

2.   对于201611日以前建造的船上配备的稳性仪,如能进行完整和破损稳性的符合性验证并使主管机关满意,则不必替换;

3.   主管机关则应签发一份稳性仪的认可文件;

4.   IOPP证书及附件格式B也应做相应的修改,添加此项内容及免除情况的选项。

符合下列情况的油船,可以免装稳性仪(免除条件):

1.   专用油船,其装载数量有限,以至所有预期的装载工况均包含在经过批准的提供给船长的稳性资料中;

2.   用主管机关认可的方法进行远程稳性验证的油船;

3.   在批准的装载工况范围内装载的油船;

4.   2016年11日以前建造且具有满足所有适用完整和破损稳性要求的批准的极限KG/GM曲线的油船。

5.   相关船东及管理公司应提交相关文件以便船级社验证其符合性。

6.   注:稳性仪不能替代认可的稳性文件,但可作为方便稳性计算的补充。